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傈僳族—礼仪习俗

2017-02-13 02:44:44
日期:2017-02-13 02:44:44  浏览:  来源:  打印此页

  一、习惯法

  解放前的傈僳族地区,有着世代相传并形成一定体系的习惯与传统,用来调整人们相互间的关系,并逐步形成不成文的习惯法,为全体社会成员在生产、生活中应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,主要有:

  债务方面:傈僳族社会内部有了贫富差别之后,便出现了债务关系。比较普遍的是为了结婚或祭鬼而向别人借牛,通常一条牛的利息每年为一“拳”,如借的牛为6“拳”,则第二年还一条7拳大的牛,如多出或不及7拳,可用粮食找补。为表明债务关系,一般将所借牛的胸围长度刻在借户门上,或用一根同样长的竹竿划为两半,刻上借牛的胸围拳数,双方各保存一半作为凭证。

  土地、房屋买卖和离婚协定方面:以口头协定和契约缔结的方法进行。一种是当事双方自行商量协定,不需中证人;一种是双方商量协定并请中证人作证;一种是双方商量协定后以木刻为凭据。

  盗窃案件处理:过去傈僳族社会中偷盗行为很少,一旦发现偷盗行为则必加严惩。惩治办法,一般是偷一赔二,如偷1头牛,赔偿2头牛,如本人无力赔偿,则由亲戚代赔。如在室内或地里发现窃贼,可以当场将偷者打残或打死,偷者还要受到斥责。有意诬陷别人偷窃者,加重惩罚,俗话说“偷人的罚十二倍,冤枉好人的罚十三倍”,诬陷者除接受惩罚外,还要向被诬陷者赔礼道歉。

  奸情处理:对与有夫之妇通奸者,一般罚1筒酒或数元半开了事,有的则请头人召集全村人“讲理”,当场训斥奸夫,并罚1头牛、1盘铁三脚、1件衣服赔偿女方丈夫;如奸夫当场被捉遇害,则不必赔偿命金。如发现拐骗他人的妻子或未婚妻者,则由拐骗者的姊妹顶替作人妻,还要赔若干头牛。

  其他方面,如发现因酒后伤人致残、致死者,按情节轻重,赔以抚恤金,死者赔偿100元以上半开的抚恤金。如系轻伤,除向伤者道歉外,需送几只鸡,一点漆油;如果重伤,则应负责治疗。

  调解纠纷的方法有两种:一是口头调解;二是神明裁判。

  口头调解又分为简单的口头调解和复杂的口头调解两种。简单的口头调解一般是指牲畜吃青苗这类纠纷,双方请仲裁人,只需对被吃的一方给予公平的赔偿即可。复杂的口头调解,双方都要备酒,通过唱《告状调子》反复说服和劝解达到和解。调解时,纠纷双方各自陈述理由,每说完一条理由,放一粒玉米籽(或木棍),最后由仲裁人按双方的理由多少(玉米粒多少)判决谁是谁非。

  神明裁判:此方式多在调解盗窃和“杀魂”事件时采用,分为:抛血酒、吃血酒、捞油锅3种。神判大多带有浓厚的迷信色彩和封建意识的烙印。这种神判事件在解放前时有发生,解放后,已基本杜绝。

  二、禁忌

  傈傈族过去有许多禁忌。主要有:

  (一)生产方面的禁忌

  稻谷开花,妇女不能在稻田旁洗衣、剥麻;包谷开花时如遇大风,妇女不能织布,男子不能在外砍树;月亮圆时不能下种,怕虫吃庄稼;七八月间不上山砍树,不向水塘丢石头、不织麻、怕触怒山神龙王引起各种灾害;不能打死蜘蛛,相传蜘蛛教给人织布技术。

  (二)生活伦理方面的禁忌

  家中死了人,不能吃辣椒、生姜和葱;不能让猫触及死者的遗体、灵柩,否则死者会复活,变成吃人的魔鬼;不准拿铁器作陪葬品,否则会压住和阻挡死者灵魂赴归阴间,后代会生哑儿、疾病多;不准在属龙日埋葬死人,否则雨水多,淹没庄稼,人畜遭难;长者死后到埋葬前,家属不能洗脚,否则认为对死者不悲伤,没有感情,而招致嗤笑;不准在高山湖边高声说话,更不能向湖里投掷石头、木棒,否则会激怒龙子龙孙,喷发大雨,引起山洪暴发;祭鬼时,肉未吃完,旁人不能进屋,否则认为对病人不利。